CCAR-145R4 · 第 145.31 条

维修放行证明

完成维修后,由授权放行人员按任务类型签发规定形式的维修放行证明。

法规原文

第 145.31 条 维修放行证明

CCAR-145R4(2022年版) · 2022-07-01 施行 · CAAC 官方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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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单位完成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维修工作后,应当由授权的放行人员按照民航局下列形式要求签发维修放行证明: (a)航线维修或者结合航线维修完成的其他非定期检修工作,可以在完成后由授权的维修放行人员在飞行记录本上签署放行。定期检修工作及结合完成的其他维修工作,维修放行表格可以由维修单位自定,但是应当采用相对固定的格式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维修单位名称、地址及维修许可证号; (2)送修单位名称、地址及送修合同号; (3)航空器制造厂家、型号、国籍登记号及按飞行小时、起落次数等记录的本次定期检修前使用时间; (4)本次维修工作的名称、发现重大缺陷和采取的措施,并列出更换件记录和保留项目以及结合本次维修工作完成的适航指令、服务通告和其他附加工作; (5)所完成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及结合本次维修完成的其他工作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6)批准维修放行人员的姓名、执照号、放行日期及签名。 (b)民用航空器部件的维修放行证明采用由授权的维修放行人员签署《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的形式。但是当任何部件的维修是为本单位另一项完整的维修工作需要时,其维修放行证明可以采用本单位内部合格证件的形式。 维修单位签发维修放行证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只能对本单位维修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签发维修放行证明; (2)维修放行证明不得任意更改或者挪作他用; (3)维修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维修放行证明进行调整以保证填写内容的完整性,但是不得对其原有的内容进行任何删改。 经批准的维修单位应当至少向送修人提供维修放行证明并附有有关实施维修工作的说明。国内维修单位提供的维修放行证明以及有关实施维修工作的说明应当至少使用中文,但是在国外送修客户提出要求的情况下,维修放行证明以及有关的说明可以使用英文;国外维修单位为中国登记注册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提供的维修放行证明和有关实施维修工作的说明应当至少使用英文。 维修放行证明的复印件应当与维修记录一同保存。

学习解读

逐项理解与自测

本站学习用释义;示例情景均为教学假设,标注“推断”的内容是机制解释。

一句话

完成维修后,由授权放行人员按任务类型签发规定形式的维修放行证明。

逐项拆解

(a) 航空器按维修任务选择放行形式

本条开头要求维修完成后由授权放行人员签发。航线维修及结合航线维修完成的其他非定期检修工作,可由授权维修放行人员在飞行记录本上签署放行。定期检修及结合完成的其他维修工作可用单位自定但相对固定的表格,至少包含六类信息:(1) 维修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证号;(2) 送修单位名称、地址、合同号;(3) 制造厂家、型号、国籍登记号及以飞行小时、起落次数等记录的本次定检前使用时间;(4) 工作名称、重大缺陷与措施,列出换件、保留项目及结合完成的适航指令、服务通告、附加工作;(5) 所完成航空器维修及结合完成工作的规章符合性声明;(6) 批准维修放行人员姓名、执照号、放行日期及签名。(145.31 开头及 (a)(1)—(6))

(b) 部件放行及签发、交付和保存要求

部件维修放行采用授权人员签署的《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若部件维修是为本单位另一项完整维修工作需要,可采用本单位内部合格证件,不能把这个条件放宽为任何部件都可只用内部证件。(145.31(b))

本条随后要求:(1) 只能对本单位维修的航空器或部件签发;(2) 证明不得任意更改或挪用;(3) 可按具体情况调整以保证填写完整,但不得删改原有内容。(145.31(b)之后的签发规定)

还应至少向送修人提供放行证明并附有关实施维修工作的说明。国内单位提供的证明及说明至少用中文;国外送修客户提出要求时可以用英文。国外单位为中国登记航空器及其部件提供的证明和说明至少用英文。放行证明复印件须与维修记录一同保存。(145.31 末尾段落)

为什么这样规定

推断:固定的信息项目把维修对象、工作范围、重要缺陷处置及授权签署联系起来,便于送修人识别本次证明覆盖的工作。依据是 145.31(a) 对表格信息的要求。

推断:限制签发对象、防止证明挪用,并留存复印件,有助于保持证明与实际维修工作的对应关系。依据是 145.31 后续签发和保存要求;这不等于证明本身可以代替实际完成维修。

现场怎么体现

示例情景:定检表格缺少符合性声明

单位自定定检放行表格已有维修单位、送修单位、航空器、工作和签署人信息,却无规章符合性声明。145.31(a)(5)明确要求这项内容,“自定格式”不能用来删去规定的最低信息。

示例情景:部件为另一项完整维修工作服务

本单位修理部件,目的是满足本单位另一项完整维修工作的需要。145.31(b)允许此条件下采用内部合格证件形式;离开这一条件,不能仅凭“自己修的部件”就主张该例外适用。

常见误区

  • “单位可以自定表格,所以内容也能任意减。”相对固定格式仍须包括六类最低内容。(145.31(a))
  • “所有部件都能用内部证件放行。”需符合为本单位另一项完整维修工作需要的条件。(145.31(b))
  • “证明交给送修人即可,单位不用留副本。”放行证明复印件应与维修记录一同保存。(145.31 末段)

关联条款

国际对照

EASA

status: 已核实

维修放行主题可对照 145.A.50(a)、(d):适当授权的放行人员代表组织签发放行证书;部件放行涉及 EASA Form 1,本单位自用部件在 MOE 内部放行程序有规定时可能不需要该表。两者功能相近,但 CCAR 文件与 EASA Form 1 不因此自动互认。

来源:EASA 145.A.50,PDF 第 404—405 页。

FAA

status: 已核实

对应程度:放行前检查、签署和副本交付部分对应。

14 CFR §145.213(a)—(d)要求维修站在批准恢复使用前检查所做工作的对象,并在完成工作、由符合 §145.155 要求的检查员确认就所做工作而言适航后,在维修放行文件上作相应证明。(d)还限定最终检查和维修放行签署资格,同时明确其对美国境外维修站雇员的例外;签署资格须按维修站位于美国境内还是境外分别判断。副本交付另见 §145.219(b):提供给所修对象的所有人或运营人。

§43.9(a)(4)与签署效力主题相近:适用该款且工作圆满完成时,批准人的签名、证书号及证书种类进入记录;签名只对已实施的工作构成批准恢复使用。其适用仍受 §43.9(b)(c) 的运营人记录安排与特定检查例外限制,不能解释成对航空器所有状态的无限制保证。

差异:上述条文没有逐项采用 CCAR 的航线飞行记录本、定检六类最低信息和部件《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划分;功能相近不代表表格相同、证书互认,也不把 CCAR 内部合格证件例外移植为 FAA 通用例外。

自测题

1. 定检放行表格为单位自制,可以省掉送修合同号吗?

查看答案

答案:不可以。允许自定相对固定的格式,仍须包含送修单位名称、地址及送修合同号。 依据:145.31(a)(2)。

2. 部件维修仅因在本单位完成,就必然能采用内部合格证件吗?

查看答案

答案:不能。该例外还要求部件维修是为本单位另一项完整维修工作需要。 依据:145.31(b)。

3. 放行证明已交付,是否还需要保存其复印件?

查看答案

答案:需要,应与维修记录一同保存。 依据:145.31 末段。

术语中英

英文参见上述 EASA 145.A.50 官方文本,中文为学习释义。

  • 维修放行证明 — certificate of release to service
  • 维修放行人员 — certifying staff
  • 批准放行证书 — authorised release certificate
  • 部件 — compon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