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145R4 · 第 145.32 条

缺陷和不适航状况的报告

维修中发现重大缺陷等规定情况,七十二小时内报告;信息不全时先报后补。

法规原文

第 145.32 条 缺陷和不适航状况的报告

CCAR-145R4(2022年版) · 2022-07-01 施行 · CAAC 官方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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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单位应当将维修过程中发现或者出现的下列影响安全运行和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适航性的重大缺陷和不适航状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在发现或者事件发生后的72小时之内向局方报告: (a)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者直升机旋翼系统结构的较大的裂纹、永久变形、燃蚀或者严重腐蚀; (b)发动机系统、起落架系统和操纵系统的可能影响系统功能的任何缺陷; (c)任何应急系统没有通过试验或者测试; (d)维修差错造成的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重大缺陷或者故障。 缺陷和不适航状况的报告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的格式报告,并如实填写要求填报的内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全部信息填报的,应当先用传真、电报、电话及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告,并在随后按照民航局规定的格式提出正式书面报告。 缺陷和不适航状况应当同时通知送修人。当维修单位认为是设计或者是制造缺陷时,还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制造厂家。

学习解读

逐项理解与自测

本站学习用释义;示例情景均为教学假设,标注“推断”的内容是机制解释。

一句话

维修中发现重大缺陷等规定情况,七十二小时内报告;信息不全时先报后补。

逐项拆解

本条针对维修过程中发现或者出现的、影响安全运行和航空器或者其部件适航性的重大缺陷、不适航状况及其他重要情况,规定在发现或者事件发生后的七十二小时内向局方报告,并列出以下四项。判断是否需要报告时,应结合发现或出现的过程、对安全和适航性的影响,以及缺陷的严重程度。

(a) 系统结构出现规定损伤

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者直升机旋翼系统结构的较大裂纹、永久变形、燃蚀或者严重腐蚀,属于列举报告情形。发现裂纹时要判断其是否属于“较大”裂纹;不必等到结构断裂才报告。(145.32(a))

(b) 关键系统缺陷可能影响功能

发动机系统、起落架系统和操纵系统出现可能影响系统功能的任何缺陷,属于本项列举情形。“可能影响”不要求先发生完全失效;判断本项适用性时,应确认缺陷涉及的系统及其功能影响。(145.32(b))

(c) 应急系统未能通过测试

任何应急系统未能通过试验或者测试,均属于本项列举情形;原文没有另附“已造成事故”或“重复失败才报”的门槛。(145.32(c))

(d) 维修差错造成重大缺陷或者故障

因维修差错造成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重大缺陷或者故障,属于列举报告情形。不能因问题源于本单位维修差错,就从报告范围中剔除。(145.32(d))

四项之后的共同要求也须执行:按局方规定的格式如实填报;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填报完整内容时,应先用传真、电报、电话及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告,再以正式书面形式报告。向局方报告时应同时通知送修人;认为缺陷或者不适航状况是设计或者制造问题时,还应通知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制造厂家。不能等根本原因调查全部完成才启动报告。(145.32 末两段)

为什么这样规定

推断:时限与先报后补机制使监管方、委托人尽早获得风险信息,避免“资料不全”成为延迟预警的理由。(145.32 首段及倒数第二段)

推断:将结构、功能、应急能力及维修差错分别列举,可以提醒维修单位从不同途径识别影响适航性的重要情况;向制造厂家通知可能的设计制造问题,有助于信息进入源头分析过程。(145.32(a)—(d)及末段)

现场怎么体现

示例情景:应急系统测试失败但原因未明

维修中发现某应急系统未能通过测试,尚未查明原因。该情形在(c)项明确列举,不能以等待根因调查为由越过报告时限;若内容无法填全,按倒数第二段机制先报再补正式书面报告,并通知委托人。

示例情景:同一事件适用两个报告制度

某单位同时承担 CAAC 和 FAA 相关维修工作,认为 FAA 的九十六小时意味着本条也可等到第四天。两个规则的时限与触发条件要分别核对,FAA 时限不能延长 CCAR 的七十二小时。FAA 防止重复报告的特定安排也不自动免除 CCAR 义务。

常见误区

  • “必须确认根因并填全每一栏才能报告。”原文要求限时内信息不全时先报后补。(145.32 倒数第二段)
  • “只向局方报告,不必通知委托人。”原文要求同时通知委托人;认定为设计或制造问题时还须通知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制造厂家。(145.32 末段)
  • “只有系统完全失效才报告。”(b)针对可能影响系统功能的缺陷,不要求先完全失效。(145.32(b))

关联条款

国际对照

EASA

status: 已核实

报告功能部分对应:145.A.60(a)—(d),第 416—417 页规定事件报告系统,向主管当局及负责航空器/部件设计的组织报告危及或可能危及安全的事件/状况,并按对象通知持续适航责任方或维修委托方。收件主体与 CCAR 的条件安排不同,不能合并成同一通知清单。

特别注意(d)的适用范围是主要营业地点不在成员国的组织:初始强制报告应尽快、原则上知悉后七十二小时内提交(存在阻碍报告的例外情况除外),包含组织已知相关信息,并按要求跟进防止再发的措施。不能仅凭该(d)项将这个具体时限和例外概括为所有 EASA 组织的统一规则,更不能将其例外直接移植到 CCAR。主要营业地点在成员国的组织,还须查阅适用的 Regulation (EU) No 376/2014 报告要求。

FAA

status: 已核实

严重故障/缺陷报告部分对应,时限和例外不同。§145.221(a)(b)要求持证维修站在发现 article 的严重失效、故障或缺陷后九十六小时内,以 FAA 可接受格式报告,并提供尽可能多的已知规定信息。不能把该九十六小时或严重性措辞当作 CCAR 的时限/触发标准。

同条(c)—(e)还限定了兼持特定证件、已经按 Parts 21/121/125/135 报告,以及代表特定运营人报告等情形的免重复报告安排和副本转送要求;这不是任何“客户已知情”都可免报的规则,也不构成 CCAR 报告豁免。

自测题

1. 应急系统首次未通过测试,仍在七十二小时内但原因未查清,应等调查结束后再报吗?

查看答案

答案:不应以根因未明为由延迟至超时。该情况已在(c)项列举,应按要求在时限内报告;无法填全时应先采用条文所列等方式报告,再提交正式书面报告,并同时通知委托人。 依据:145.32 首段、(c)及末两段。

2. 找出这份报告计划的两处缺口:“只报局方;认为是设计问题,等厂家主动问询再提供情况。”

查看答案

答案:缺少向送修人的同时通知;在认为是设计或制造问题时,还应主动通知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制造厂家。 依据:145.32 末段。

3. FAA 九十六小时与 CCAR 七十二小时是否矛盾?可以任选较长的时限吗?

查看答案

答案:它们分别属于不同法规的报告要求,适用身份和事件应分别判断,不能任选较长时限替代本来适用的义务;FAA 特定免重复报告安排也不自动免除 CCAR 要求。 依据:145.32 首段;FAA §145.221(a)、(c)—(e)。

术语中英

英文参见上述 FAA §145.221 及 EASA 145.A.60,中文为学习释义。

  • 使用困难报告 — service difficulty report
  • 事件报告 — occurrence reporting
  • 严重失效 — serious failure
  • 初始强制报告 — initial mandatory report
  • 后续报告 — follow-up re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