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145R4 · 第 145.21 条

人员

按岗位配足人员,分别核对管理任职、维修能力、放行资格和单位具体授权。

法规原文

第 145.21 条 人员

CCAR-145R4(2022年版) · 2022-07-01 施行 · CAAC 官方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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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单位应当具备足够的符合下列要求的维修、放行、管理和支援人员: (a)维修单位应当至少任命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生产经理各一名。责任经理应当由维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授权的人员担任;质量经理不能由生产经理兼任。上述人员应当熟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法规并具有维修管理工作经验。 (b)维修、放行、管理和支援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并适应其所承担的工作。 (c)应当任命符合以下条件的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生产经理: (1)熟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法规; (2)具有维修管理工作经验; (3)国内维修单位的上述人员持有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4)国外维修单位的上述人员持有所在国或者地区主管民航当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符合本国或者本地区民航当局规定的资格要求。 (d)应当使用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作为直接从事民用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的人员: (1)经过有关民航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工作程序和维修人为因素知识的培训; (2)独立从事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应当获得本单位的具体工作项目授权; (3)对于从事无损探伤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水平。 (e)应当使用满足下列要求的人员作为维修放行人员: (1)除本规则第145.15条(c)款的情况外,维修放行人员应当是本单位雇用的人员。 (2)国内维修单位的维修放行人员应当持有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且其维修技术英语等级与维修中使用的技术文件相匹配。对于复杂航空器维修放行的人员还应当具有与其航空器型号对应的有效机型签署。 (3)维修放行人员应当具有所从事放行工作对应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丰富的维修经验,其中航空器维修放行人员应当至少具有两年相关维修经历。 (4)国外维修单位的维修放行人员应当符合本国或者本地区民航当局规定的资格要求,并且维修放行人员应当持有本国或者本地区民航当局颁发的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标准和建议措施规定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具有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 (5)获得本单位对具体维修放行项目的授权。 (f)应当使用满足下列要求的从事与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维修工作有关的管理和支援人员: (1)经过有关民航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专业知识、工作程序和维修人为因素知识的培训; (2)国内维修单位从事与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维修工作直接有关的质量、工程和生产控制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且其维修技术英语等级与维修中使用的技术文件相匹配;国外维修单位的相应人员应当符合本国或者本地区民航当局规定的资格要求。

学习解读

逐项理解与自测

本站学习用释义;示例情景均为教学假设,标注“推断”的内容是机制解释。

一句话

按岗位配足人员,分别核对管理任职、维修能力、放行资格和单位具体授权。

逐项拆解

(a) 三类管理岗位明确任命

至少任命责任经理、质量经理、生产经理各一名。责任经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担任;质量经理不能由生产经理兼任。上述人员须熟悉维修管理法规并有维修管理经验。这里是一般要求;145.15 的等效符合性方法是另有条件、向局方提出的路径,不能自行宣布“单位小就可兼任”。(145.21(a)、145.15)

(b) 健康状态适应岗位

维修、放行、管理和支援人员须身体健康并适应其承担的工作;具体体检项目和周期还需查阅岗位适用要求。(145.21(b))

(c) 管理任职资格区分国内国外

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生产经理要熟悉法规、有维修管理经验。国内单位这三类人员应持民航局颁发的维修人员执照;国外单位人员应持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维修人员执照,或者符合本国/地区民航当局规定的资格要求。“或者”的国外资格路径不能套给国内单位。(145.21(c)(1)—(4))

(d) 直接维修人员有培训,独立工作有授权

直接维修人员须经过有关民航法规、国家/行业标准、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工作程序和维修人为因素培训。独立工作者须获本单位具体工作项目授权;无损探伤等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相应资质水平。上过课不等于已获具体授权。(145.21(d)(1)—(3))

(e) 放行资格按五组条件核对

除 145.15(c) 的情况外,放行人员应为本单位雇员。国内放行人员须持民航局颁发的维修人员执照,维修技术英语等级与所用文件匹配;复杂航空器放行人员还要有对应航空器型号的有效机型签署。放行人员须有对应航空器或部件的丰富维修经验,其中航空器放行人员至少有两年相关经历。国外放行人员应符合本国/地区资格要求,并持本国/地区当局颁发、符合 ICAO 标准和建议措施规定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具备英语听说读写能力。还须取得本单位具体放行项目授权,执照不能代替授权。(145.21(e)(1)—(5))

(f) 管理和支援人员同样有资格门槛

相关人员须经过法规、国家/行业标准、专业知识、工作程序和维修人为因素培训。国内直接涉及维修的质量、工程、生产控制管理人员须持民航局维修人员执照,维修技术英语等级与所用文件匹配;国外相应人员符合本国/地区当局资格要求。应按实际岗位判断是否属于上述持照要求的范围。(145.21(f)(1)及其后续段落)

为什么这样规定

推断:任命、执照、经验、培训和具体授权回答不同问题。把它们分开核对,有助于避免“有资格基础,所以什么都能做”的扩大授权。(145.21(c)—(f))

推断:管理角色分工和人员适岗可减少生产任务与质量判断混在一起的冲突,但本条不能代替对具体任命和授权文件的核验。(145.21(a)(b))

现场怎么体现

示例情景:有执照但没有该项目授权

某人满足执照及经历要求,却尚未得到本单位拟放行项目授权。不能仅凭执照安排该项目放行,应核对并满足具体授权要求。(145.21(e)(5))

示例情景:调岗到工程管理

国内单位拟把员工调到与航空器维修直接有关的工程管理岗位。除相关培训外,应核其民航局维修人员执照和与技术文件匹配的维修技术英语等级;不能认为离开现场维修就不再有这些岗位要求。(145.21(f))

常见误区

  • “执照有效就能签单位任何放行。”仍需具体项目授权。(145.21(e)(5))
  • “所有部件放行人员也一律要求两年相关经历。”本项明确的至少两年针对航空器放行人员,不能覆盖掉部件放行的丰富对应经验要求。(145.21(e)(3))
  • “国外管理人员和国内人员资格路径完全相同。”本条分列了不同条件。(145.21(c)(3)—(4))

关联条款

国际对照

EASA

status: 已核实

部分对应:145.A.30(a)—(f),第 351—352 页涉及责任经理、管理职责、足够人员及能力控制、专业作业资格;145.A.35(a)(f)(g),第 377—378 页涉及放行/支援人员理解任务与程序、授权前评估和授权范围,(f)保留不可预见情形的一次性授权例外。不能把 EASA 的执照类别、境外例外或经历条件当成 CCAR 同名岗位的相同条件。

FAA

status: 已核实

部分对应。§145.151涉及责任经理、合格且足够的人员及无执照维修人员能力判断;§145.157(a)—(c)分美国境内与境外站规定恢复使用批准人员条件。境外站 (b)(1)为受过培训或具备 18 个月相关实操经验,且还须满足 (b)(2),因此 18 个月不是所有境外站人员唯一的资格路径;(c)要求理解、读写英语。它们与 CCAR 的国内/国外划分、听说读写、两年经历等不是同一组条件。

自测题

1. 某国内航空器放行人员执照、英语、机型签署和经历均符合,但没有该项目的单位授权,可以先签一次吗?

查看答案

答案:不能以这些资格代替具体项目授权,还须取得本单位对该维修放行项目的授权。 依据:145.21(e)(5)。

2. “部件放行人员没有航空器的两年经历就一律不合格”,问题在哪里?

查看答案

答案:把针对航空器放行人员的至少两年相关经历要求扩大了。部件放行仍须具备对应部件丰富维修经验及本条其他适用条件,不能反向理解为无经验也可以。 依据:145.21(e)(3)。

3. 独立维修人员已有课程结业证明,审核时还要追哪两类证据?

查看答案

答案:核对本单位具体工作项目授权;若承担无损探伤等专业工作,还须核相应资质水平。结业证明本身不能证明这两点。 依据:145.21(d)(2)—(3)。

术语中英

英文参见上述 FAA §145.151、§145.157,中文为学习释义。

  • 责任经理 — accountable manager
  • 合格人员 — qualified personnel
  • 实际经验 — practical experience
  • 批准恢复使用 — approve for return to ser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