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借调和外聘人员能在本单位签放行吗?

把握程度:中适用读者:审核员 · 车间主管 · 放行人员

一句话结论

基地派遣身份有解释争议,不能仅凭合同在外单位开违规;缺本单位有效放行授权则不能签。外站另核协议主体、地点及工作范围。

劳务派遣、借调或外聘人员代表本单位签维修放行证明时,怎样满足“本单位雇用的人员”要求?

更新于

争议焦点

  • 签工作还是签放行?工卡工作完成记录按相应资格、签署程序及实际完成情况签;独立维修须有工作授权。飞行记录本放行栏、定检或部件放行证明另需本单位放行授权。
  • 主管说“早已明确”?向质量部门依次核对:本次代表谁放行、地点机型和工作、人员使用路径、授权签发人及范围;分别对应放行证明、能力清单、适用协议或接受文件、原始授权。
  • 查出历史签署怎么办?身份解释争议、实际缺授权、授权卡暂时找不到,不能用同一种定性。

适用依据

分析

文义上,雇用与具体放行授权是两项条件。放行授权须由责任经理或其授权的质量经理签署,部门发卡不能替代。

查技术档案:航空器放行至少两年相关维修经历,入职本单位一年不等于总经历一年;总共仅一年,授权不能补足。AC-015第7.4.3另要求至少两年以上同类机型或者部件经历,不能误读成部件没有经历门槛。

体系上,AC-015的用人评估未豁免雇用条件;培训、排班不能单独证明雇用身份,这是推断。AC-006另定外站路径。外站在运营人主、分运行基地之外;第8段的协议维修单位须受托统一负责运营人航线维修,运营人只能选一个,不是任意供人方。

第6.1.6段注还认可外站以正式劳动合同使用合格独立人员,包括部分工时合同;不能推广到基地普通劳务合同。目的上的推断:让放行责任、人员资格和持续管理落实到签发单位,防止借执照代签。

边界在哪里

明确可以

国内外站,运营人维修单位负责管理并签发放行证明,供人方雇佣并派遣人员,前者培训评估并正式授权。劳动合同与航线维修协议抬头不同:查主体登记证明其实是同一单位,且协议、外站能力清单覆盖本次地点、机型及工作,外站能力已审核、其余资质与任务条件满足 → 可按外站路径放行,不要求先转签劳动合同。人员代表运营人维修单位签,不是借供人方原授权签。(145.15(c)、145.21(e);AC-006第6.1.6、7.1、7.3)

明确不可以

查实签约供人方并不雇佣此人,真正雇佣派遣方未签适用航线维修协议,仅有转供安排 → 不满足AC-006第6.1.6(1),不能依这条外站路径放行。若查到真正雇主也是该协议签约方,再按上例核范围及其余条件,不能只凭抬头不同否定。

原单位授权有效、接收方仅口头认可或只给工作授权 → 不能代表接收方签放行证明;缺的是本单位书面放行授权。(145.21(e)(5)、145.23(a)(2))

现场拿不出授权卡:查质量部门原始记录的签发人权限、项目、生效日,签署当日已有覆盖该项目的有效授权 → 不能定“无授权放行”;仅事后发证 → 当时缺授权,不能倒补。现场信息不可获取另按145.23(a)(3)评价。

灰色地带

基地长期派遣已签数十份证明,合同在派遣单位,培训、管理、资格、授权均齐,仅余雇用含义争议。对此类身份统一认定,未检索到局方公开解释;不能只凭合同在外单位或没有专门解释函,定违反145.21(e)(1)。记录为解释待明确;查实缺授权另定(e)(5)。

先查既有批准、接受文件所附人员安排、地点、维修类别和条件:明确覆盖且实际符合 → 可作为申辩依据;只是历次检查见过名单、未提问题 → 不能证明已接受。手册获批也须看具体范围。

仍有争议,向合格证管理局提交合同、职责、管理及既有批准材料,列明争议条款和受影响签署,请明确适用口径。建议明确前由身份及权限无争议者接手,不是要求所有派遣逐人请示。145.15(d)另以规模较小或其他特殊情况、同等安全及局方接受为前提,不能作为历史签署的自动追认。

把握程度

中。授权、经历及外站路径有明文;一般基地派遣身份仍有解释空间,不能以保守安排代替违规定性。

风险提示与建议

发现可写“定检放行时,本单位授权不含该项目,违反145.21(e)(5)”。申辩须出示当日有效的本单位原始授权及范围;原单位授权或事后发卡不足。发现引用更严手册的,程序偏离另评。

历史签署建议由质量经理牵头,按四块关闭,次序不固定:

  • 历史事实:逐份列证明、签署时间及当时合同、资格经历、授权和批准范围,区分身份解释未明与已证实缺资格、授权。
  • 影响处置分开技术与文件:原维修、测试记录证明符合要求 → 留技术复核结论,不因身份争议一律返工;缺记录、测试或实有不符合 → 按缺口补充核查、检查测试或返工。技术符合不自动使原证明有效。原件保留,由原签发单位提出文件处置方案;资格或证明效力有争议,提交上述事实及技术结论,请合格证管理局明确是否需要及如何补充处置,再由有权人员实施。不能自行换人补签、倒签或任意改原件(145.31)。
  • 控制改进:明确人员接收、身份审查、授权签发和退出责任。
  • 运行证据:抽后续人员与真实放行记录,验证本次路径、项目和权限相符。

被催签分别说:“只有原单位授权,缺本单位本项目书面放行授权”;或“现有接受材料尚不能对应这类人员、本地点和维修类别,请质量部门给出覆盖依据”。即使路径、经历及授权均合格,维修未完成、必要测试缺失或结果不符合,也不能签放行。

其他局方怎么看

EASA 2025年9月版AMC1 145.A.30(e)将合同人员纳入能力评估;145.A.35(a)、(f)、(g)要求熟悉程序、明确授权。此为中文释义;AMC是可接受符合方法,不能直接解释CCAR雇用身份。

常见误解

  • “本单位授权足以证明本单位雇用。”两项条件须分别证明。
本文为专业分析意见,不构成局方解释;以民航局及所在单位受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