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
逐项理解与自测
本站学习用释义;示例情景均为教学假设,标注“推断”的内容是机制解释。
一句话
民航局可以依据与港澳的合作安排或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协议,认可相应当局批准的维修单位及其能力。
逐项拆解
本条规定民航局“可以”进行认可,认可对象包括维修单位及其维修能力。判断某家单位、某项工作是否适用时,需要查看相应合作安排或协议以及具体认可依据,不能只凭其持有另一民航当局的证书就认定可用。(145.8 首段)
(a) 香港和澳门
依据民航局与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签订的合作安排,可以认可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批准的维修单位。合作安排是适用依据,不能把地域或持证事实本身当作所有维修能力均被认可的证明。(145.8(a))
(b)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依据民航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协议,可以认可这些国家或地区民航当局批准的维修单位。本条没有列出具体协议名单、工作范围或附加条件,选用单位时还需查适用协议和认可文件。(145.8(b))
为什么这样规定
推断:以主管当局之间的安排为基础,可以利用已有审定和监督成果;同时把认可范围放在具体安排中判断,有助于避免把一个体系中的全部权利直接移植到另一体系。(145.8)
推断:把“单位”和“维修能力”同时纳入认可对象,提醒使用方既要识别组织身份,也要核对实际拟委托工作的范围。(145.8 首段)
现场怎么体现
示例情景:供方用外国证书证明所有业务均可承接
质量监督人员复核供方准入资料时,供方只展示所在国维修批准证书,未能说明适用的民航局认可依据。此时不能仅凭外国证书确认它可承接拟委托的中国航空器相关业务,应继续核对合作安排或协议、认可范围与具体工作是否匹配;涉及外委还须满足本单位外委控制要求。(145.8,145.14)
示例情景:把一个认可项目推广到全部能力
单位准备把原有供方评估结论用于另一个维修项目。监督人员发现原评估只覆盖某项获认可能力,应核对新增工作的具体认可范围,不能因供方身份未变就推定所有项目都适用。(145.8 首段)
常见误区
- “有 FAA 或 EASA 证书,就自动获得中国认可。”本条要求依据相应合作安排或协议,由民航局进行认可。(145.8)
- “认可单位就等于其全部维修能力都可直接使用。”具体能力仍需结合认可依据判断。(145.8 首段)
- “145.8 已给出所有协议适用细则。”本条给出认可路径,具体项目及条件需查对应文件。(145.8(a)(b))
关联条款
- 145.2 适用范围:认可路径仍须先判断组织适用范围。
- 145.4 申请条件:区别一般申请条件与认可路径。
- 145.9 维修许可证:核对组织及项目范围,避免只看证书名称。
- 145.13 维修单位的义务:认可或委托不取消本单位适用责任。
- 145.14 外委:外委范围与质量评估仍须分别控制。
- 145.20 器材:部件来源、证件与使用控制另有要求。
国际对照
EASA
status: 已核实
无直接对应:145.A.15,第 347 页规定的是向主管机关申请维修组织证书或修订证书的要求,不能据此确认一个外国批准在中国获认可。民航局依港澳合作安排或其他协议实施认可属于不同的法律路径;具体互认关系须查相应协议,不能由 EASA Part-145 的组织申请条款推出。
FAA
status: 已核实
主题相近:§145.53(b)规定,对位于与美国签订双边航空安全协议的国家的申请人,FAA 可以依据该国民航当局的证明判断其满足 Part 145;该证明须符合 FAA 局长或其指定代表签署的实施程序。这与依据当局间安排利用另一方审定成果相近,但不证明某项中美或其他协议已覆盖某家单位,更不等于中国认可自动成立。
自测题
1. 供方只出示所在国维修证书,能否据此在质量评估中写“中国已认可”?
查看答案
答案:不能。应核对适用合作安排或协议及具体认可依据,外国证书本身不足以证明中国认可成立。 依据:145.8(a)(b)。
2. 同一单位的一个项目已被认可,新增项目能直接沿用该结论吗?
查看答案
答案:不能只因单位相同就沿用。应核对拟委托工作是否处于获认可的维修能力范围内。 依据:145.8 首段。
3. “民航局可以认可”是否意味着所有满足地域和持证条件的单位都自动获认可?
查看答案
答案:不是。本条提供依据合作安排或协议实施认可的路径,具体适用仍取决于相应安排及认可条件。 依据:145.8 首段、(a)(b)。
术语中英
- 双边航空安全协议 — bilateral aviation safety agreement
- 民航当局 —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 实施程序 —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s
- 组织证书 — organisation certific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