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
逐项理解与自测
本站学习用释义;示例情景均为教学假设,标注“推断”的内容是机制解释。
一句话
局方须在收到材料后规定时限内书面答复受理与否,需补正时一次告知,受理后再协商现场审查日期。
逐项拆解
受理答复: 局方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起点是收到申请材料,事项是受理与否,不能把它理解为五天内完成全部审查或发证。(145.6 第一段)
补正告知: 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书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时,局方应当场或者在上述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本条规定的是局方告知的期限,并未把同一期限规定为申请人完成补正的期限。(145.6 第一段)
现场审查日期: 受理后,局方以书面或者会面形式,与申请人协商确定现场审查日期。受理通知、审查安排和最终批准是不同阶段,应分别记录其状态。(145.6 第二段,145.7)
为什么这样规定
推断:明确受理答复与补正告知,有助于减少材料状态不清带来的重复往返;一次性列明补正内容,也便于单位核查资料缺口是否处理完整。(145.6 第一段)
推断:现场审查日期经过协商,便于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设施和真实记录接受核查,但安排了审查不表示已经符合要求。(145.6 第二段,145.7)
现场怎么体现
示例情景:把收件回执当成批准通知
扩项进度会上,生产部门凭收件回执就把新业务标记为“可以开工”。质量监督人员应区分收到材料、受理、现场审查和批准四种状态,核对现有许可范围;收件回执不能扩大维修权利。(145.6,145.7,145.12(a))
示例情景:补正事项尚未闭合
单位收到一次性补正告知后,只更新了申请书,没有处理其中的支持资料缺口。监督人员可以按告知内容逐项追踪修改、责任部门和提交情况,核对所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本条没有统一规定申请人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完,具体安排应查局方通知。(145.5,145.6 第一段)
常见误区
- “5 个工作日是发证期限。”它是受理答复及相应补正告知的期限。(145.6 第一段)
- “补正告知可以只给最先发现的一项。”本条要求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145.6 第一段)
- “提交材料当天就开始计算 145.7 的颁证期限。”该条起算点是受理申请之日。(145.7)
关联条款
- 145.5 申请材料:材料真实、完整的要求。
- 145.7 批准:受理后的颁证条件和期限。
- 145.10 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性:延续申请沿用初次申请程序。
- 145.11 变更申请和办理:变更申请也涉及受理和审查。
- 145.12 维修单位的权利:开工仍受许可范围限制。
- 145.37 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虚假申请的不予受理与正常补正程序须区分。
国际对照
EASA
status: 已核实
主题相近:145.A.15(b),第 347 页要求初次申请人提交预审核结果及符合性文件;145.B.310(a)—(d),第 480 页规定主管机关核查符合性、与责任经理会面以及记录和书面确认发现项。后者是主管机关程序,不能改写为单位自己的审批权限;这些条款没有 CCAR 本条的五个工作日受理答复制度。
FAA
status: 已核实
主题相近:§145.51(a)(b)规定申请材料及发证、等级批准时资源须可供检查的要求。它支持对申请资料和实际能力进行审查的对照,但没有直接对应本条的五个工作日答复、一次性补正告知或协商现场日期程序,不能用 FAA 条款替代 CCAR 时限。
自测题
1. 收到申请材料满 5 个工作日,就可以认为新项目已获准开工吗?
查看答案
答案:不可以。该期限针对受理与否的书面答复,开工还须核实实际批准范围。 依据:145.6 第一段,145.7,145.12(a)。
2. 内部督办表把局方补正告知的 5 个工作日写成申请人的法定补正期限,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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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纠正期限对应的义务主体和动作。该期限约束局方告知;申请人具体补正安排应核对局方通知,不能由本条推出统一五日补正期限。 依据:145.6 第一段。
3. 现场审查日期在什么阶段、用什么形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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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在受理申请后,由局方以书面或者会面形式与申请人协商确定。 依据:145.6 第二段。
术语中英
- 初次合格审定程序 — initial certification procedure
- 主管机关 — competent authority
- 发现项 — findings
- 符合性核查 — verification of compli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