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145R4 · 第 145.38 条

欺骗、贿赂取得许可的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会被撤销许可并受相应处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法规原文

第 145.38 条 欺骗、贿赂取得许可的处罚

CCAR-145R4(2022年版) · 2022-07-01 施行 · CAAC 官方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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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由局方撤销相应的维修许可,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维修许可证。

学习解读

逐项理解与自测

本站学习用释义;示例情景均为教学假设,标注“推断”的内容是机制解释。

一句话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会被撤销许可并受相应处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逐项拆解

本条针对已经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申请人;与 145.37 的虚假申请阶段相区分。(145.38)

局方撤销相应维修许可,处警告或者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条文另规定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维修许可证,不应将禁申理解为只有严重情节才有。(145.38)

本条没有像 145.37 那样直接写明“发现之日”的起算表述,具体起止应核对适用规定及正式处置文件。

为什么这样规定

推断: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不能证明实际合规基础可靠,撤销许可和再次申请限制可防止继续凭该许可开展活动。(145.38)

现场怎么体现

示例情景:追查获证资料时发现关键证明伪造

监督人员应保全原始资料、核查真实能力并按职责反映问题,不能因许可证已颁发就把旧材料造假当成无关事项。是否适用本条及如何处置由局方依法认定。

示例情景:计划用缴纳罚款代替许可证问题处理

内部整改计划仅安排缴款却继续使用被撤销许可,监督人员应指出证件状态和禁申安排需分别控制,罚款不能使被撤销的许可恢复有效。

常见误区

  • “拿到证以后,取得过程不再重要。”本条专门处理不正当取得许可。(145.38)
  • “三年禁申肯定与145.37一样从发现日起算。”不能直接套用另一条的起算表述。(145.38)

关联条款

国际对照

EASA

status: 已核实

主题相近,无直接对应罚款或三年禁申制度:145.B.350(b)(2)(3)、(d)(1),第 485 页将以虚假证明取得或维持证书、证书舞弊使用列为一级发现项情形,并规定相应活动和证书措施;不能把一级发现项与 CCAR 严重情节直接画等号。

FAA

status: 已核实

主题相近,无直接对应三年禁申期:§145.51(e)允许在规定的既往撤证及人员条件下拒绝申请;其触发条件和期限结构不是本条欺骗、贿赂取得许可的处置规则。

自测题

1. 证书已经颁发,后来发现当初以欺骗取得,是否只能按材料补正处理?

查看答案

答案:不能只视为普通补正,应关注不正当取得许可及撤销等风险,由局方依法处理。 依据:145.38。

2. 缴纳罚款后能否继续使用已被撤销的许可?

查看答案

答案:不能以缴款代替许可状态处理,本条规定撤销相应维修许可。 依据:145.38,145.10(a)。

3. 三年禁申能否直接照搬145.37的一年起算点?

查看答案

答案:不能,本条未使用相同起算表述,具体起止应核对适用规定及正式文件。 依据:145.38,145.37。

术语中英

英文为学习对照,不改变各体系的适用范围。

  • 撤销(国际对照语境) — revocation
  • 暂停 — suspension
  • 发现项 — findings